时间:2012-02-02 10:43:22 浏览:4279
1.国内法规标准
国内涉及礼品行业的法规主要为《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2007年8月公布实施)。《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我国有关产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和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积极通过完善消费说明、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规定》要求,对于经国家监督抽查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儿童玩具,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
国内涉及玩具行业的认证主要是3C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2005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第六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同时规定,从2007年6月1日起,对于列入目录的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塑胶玩具等六大类玩具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内涉及玩具行业的标准主要有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QB/T 2862-2007《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其中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共同构成国内玩具生产和安全的标准体系
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自2004年10月开始实施。该标准对绝大多数技术指标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包括机械和物理性能(共28项条款)、燃烧性能(共6项条款)、特定元素的迁移(共2项条款),各项指标等同采用了国际标准化组织现行的玩具安全标准ISO8124-1:2000《玩具安全1-物理和机械性能》、ISO8124-2:1994《玩具安全2-燃烧性能》、ISO8124-3:1997《玩具安全3-特定元素的迁移》。
GB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是对GB5296.5-199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五部分:玩具》的修订,自2007年6月开始实施。按照新标准,玩具产品必须在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或随产品一同的说明书上强制性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标准编号、年龄范围、安全警示、安全使用方法及组装图、维护和保养、安全使用期限、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住址、安放位置、字体字号等12项内容。
QB/T2862-2007《模型产品通用技术要求》由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07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主要根据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参考模型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要求,结合标准起草小组多年的检验实践和验证试验而制定;标准适用于14岁以上青少年及成人收藏、玩耍或使用的模型类产品,包括静态和动态的航空航天模型、航海模型和车辆模型等;标准规定了模型产品的机械物理、燃烧和电安全要求,以及模型产品的质量性能要求等。该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2.国际法规标准
(1)ICTI认证
(2)ISO标准
国际性通用的玩具标准为国际标准化委员会(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制定的ISO8124-1:2000、ISO8124-2:1994、ISO8124-3:1997,我国的GB6675-2003等同采用了该国际标准。
3.美国法规标准
美国法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玩具生产商、销售商自愿执行的玩具标准ASTM F963;另一类是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制定的美国联邦消费品安全法规第16部分(16 CFR)。
CPSC16 CFR法规:属美国国家强制性规定,具有联邦法律的地位,任何玩具生产商、销售商都必须严格执行,如CPSC发现在市场销售的玩具存在安全缺陷或玩具有潜在的危险,有权要求玩具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在市场上销售的全部玩具。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CPSC有追究玩具生产商、销售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ASTM F963标准:属非强制性标准,由美国商务部国家标准局主持制定,2007年4月,发布了ASTM F963 2007修订版。ASTM F963是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制定,一般说来该标准的内容充分包含了CPSC 16CFR的有关技术要求,制造商能确保产品符合ASTM F963的要求,也就基本满足CPSC 16CFR的有关技术要求。
另外,对于遥控类玩具,还需要获得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规定的FCC认证。
4.欧盟法规标准
欧盟关于玩具安全的法令、指令为:
法令、指令名称 法令、指令含义
2005/84/EC 邻苯二甲酸盐限制法令
88/378/EEC 玩具安全指令
(89/336/EEC)、(2004/108/EC) EMC
电磁兼容指令
87/357/EEC 危险模拟类产品指令
93/68/EEC 如何使用CE标示指令
76/769/EEC 化学品指令
Reach 欧洲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令
RoHS 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欧盟关于玩具安全的标准为:
标准名称 标准含义
EN71-1:2005+A4:2007 玩具安全—机械和物理性能
EN71-2:2006+A1:2007 玩具安全—易燃性
EN71-3:1994/AC:2002 玩具安全—特定元素之迁移
EN71-4:1990/A3:2007 玩具安全—化学实验玩具
EN71-5:1993/A1:2006 玩具安全—非实验化学玩具
EN71- 6: 1994 玩具安全—年龄警告标签图象
EN71-7:2002 玩具安全—手指颜料
EN71-8:2003/A2:2005 玩具安全—秋千、滑梯和其他类似的家庭用室内外活动用玩具
EN71-9:2005+A1:2007 玩具安全—有机化合物要求
EN62115 2005 玩具安全—电子玩具
另外,“CE”标志作为一种安全认证标志,对玩具产品也同样适用。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CE”认证属强制性认证,不论是欧盟内部企业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就必须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5.日本法规标准
日本玩具安全标准为ST2002,属自愿性非强制标准,由日本玩具协会组织制定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修订时参照、合并了国际标准ISO8124及日本食品卫生法的要求。该标准包含三个部分:物理和机械性能、阻燃性能、化学性能,适合于14岁及以下的儿童玩具,包括18个月以下的儿童玩具要求、3岁以下的儿童玩具要求和10岁以下的儿童玩具要求。